1、關于丈夫貸款的問題,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如果妻子沒有作為共同借款人進行貸款,那么丈夫的貸款屬于個人債務。如果貸款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出借,或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需要。否則,一般應認定為丈夫的個人債務,由丈夫個人承擔還款義務。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