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yè)可以同時開3%和11%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于建筑企業(y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項目,以及清包工、甲供材建筑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按3%的征收率計稅,當然是按3%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而對于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的一般計稅項目,則依照11%的稅率計稅,與簡易計稅辦法可同時存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