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刑事案件: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行政案件:
(1)如果是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