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diào)休、補休替代。
二、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diào)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diào)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