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是對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對于監(jiān)所民警玩忽職守、擅離工作崗位的,如未造成嚴重后果,則對當事人紀律處分;如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五十條 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