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規(guī)定的刑事量刑的標準有哪些
2023-09-11
更新時間:2023-09-11 15:48:59作者:未知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治理秩序。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肅禁止的行為。行為人為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為了報復社會,置國家法律于不顧,仍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為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賣淫是指以營利為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fā)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者發(fā)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
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輕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為內(nèi)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guī)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于實現(xiàn)刑事立法的意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于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別主體,即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于某種動機或為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為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
假如行為人未被確診為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jù)其知識、閱歷能證實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為“明知”。至于行為人對可能發(fā)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tài)度,不影響本罪成立。
“明知”的標準:
(1)有證據(jù)證明曾到醫(yī)療機構就醫(y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2)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為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