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員工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不去上班,是屬于曠工行為,如果曠工天數達到一定程度,單位會以此辭退員工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是規(guī)定連續(xù)曠工十五天,或是一年之內累計礦工時間達三十天的,不論是在國企還是私企,用人單位都有權利辭退員工。
2、法律依據:
《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yè)有權予以除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