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實際上屬于貪污、挪用公共財產(chǎn),應當由司法處理,原則上不屬于土地行政執(zhí)法的范疇。
3、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4、侵占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據(jù)為己有的行為;挪用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利用職務之便,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補償費挪作他用謀取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