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員工工傷賠償標準為:
(一)醫(yī)療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四)康復治療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依地方規(guī)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六) 停工留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七)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八)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至37條,按傷殘等級賠付。
(九)傷殘津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至37條,按傷殘等級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