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6、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