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利用為員工辦工資卡的機會,擔任某賓館餐飲部經(jīng)理的毛某拿走一名員工身份證,三個月的時間先后辦理了8張信用卡,透支近10萬元。
10月,毛某在某賓館當餐飲部經(jīng)理時,利用為員工辦理銀行工資卡之機,拿走員工樊某的身份證。碑林區(qū)法院審理查明,1月21日,毛某在某銀行用樊某身份證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以刷卡消費的方式透支使用;同年1月27日,毛某又用樊某身份證在另一銀行辦理信用卡至4月25日,毛某用樊某身份證在不同的銀行共辦理了8張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經(jīng)查,在辦卡后約一年半至兩年不等的時間里,毛某共騙取各家銀行的本金
9.8萬余元,利息及滯納金
3.8萬余元。用這些透支的款項,毛某購買了一輛大眾捷達車一輛,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徐州律師表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使用他人身份證騙領多家銀行信用卡透支使用,騙取銀行錢財,數(shù)額巨大,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認為,鑒于其歸案后能基本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近日一審判處毛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惡意透支,根據(jù)《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zh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后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