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下財產(chǎn)屬于婚前個人財產(chǎn):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chǎn),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這里強調(diào)一下,如果沒有明確歸一方所有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yīng)當歸乙方的財產(chǎn)。
當然,如果夫妻間對財產(chǎn)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