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申請是指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的行為,這是破產程序啟動的標志。在收到破產申請之后,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后,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2、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后向管理人呈報自己已享有的債權以參加破產程序的行為。
3、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組成,對破產程序中的某些事項進行表決,并對管理人進行監(jiān)督。
4、重整,這是新破產法參照國際先進立法模式引進的新制度,重整的開始既可以是在破產申請之后,也可以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
5、和解,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人延期還債、減免債務等協(xié)商而達成的協(xié)議。和解也可以在破產申請之后,或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而開始。
6、破產宣告,債務人即可能因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由于支不抵債而被宣告破產,也可能因為重整程序終止或者和解失敗而被宣告破產。
7、破產清算,法院在對債務人進行破產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
8、破產終結,破產終結即可能由于破產清算完畢而導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結束或者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而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