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fā)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2、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fā)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3、債發(fā)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4、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