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特殊情形而導致偵查活動無法繼續(xù)進行下去,此時既不能終結偵查也不能撤銷案件就適用偵查中止。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1999年修訂)》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 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緝拿歸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中止偵查的理由和條件消失后,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中止偵查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對符合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的,應當依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對偵查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