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搶劫罪不同之處到底表現(xiàn)在哪
2023-08-23
更新時間:2023-08-23 06:25:22作者:佚名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要件為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此可知,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權限,其行為對公司、企業(yè)以及廣大的股東和出資人的利益有很大影響。我國公司法因之規(guī)定了董事、經理的義務。
(1)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即侵犯了公司、企業(yè)的財產權益以及公司、企業(yè)的股東和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構成對國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及本法對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應承擔刑事責任作了相應規(guī)定,對打擊當前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的瀆職行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行為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1、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業(yè)務。既可以是為自己經營,又可以是為他人經營,還可以是既為自己經營又為他人經營,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自己經營,有的是以私人名義另行注冊公司經營,有的是以親人名義但實際是公司、企業(yè)董事、經理自行經營,還有的是在他人經辦的公司、企業(yè)中入股進行經營等。凡是向己獨資或者參與了出資的公司、企業(yè)、不論是否以本人名義,都屬于為自己經營。為他人經營包括為其他公司、企業(yè)進行經營,是指暗中擔任他人獨資、出資的公司、企業(yè)的管理人員,為其業(yè)務進行策劃、指揮等。
2、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營業(yè)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yè)的營業(yè)屬于同一種類。否則,即使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了某項營業(yè),但這項營業(yè)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yè)的營業(yè)不屬同一類營業(yè),亦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經營的營業(yè)為兩類以上,只要其中的一類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屬同類營業(yè),即可認定為經營了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yè)的同一類營業(yè)。這是為了防止損害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利益的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利用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yè)的人力、物力、資金、信息來源、客戶渠道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yè)搶占市場;或者壟斷供貨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yè)的正品、等內品產品的次品、等外品低價銷售給個人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yè);或者高價收購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yè)的滯銷、殘損、應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購所任職公司、企業(yè)的暢銷、緊缺商品、轉手倒賣等等。
3、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同類營業(yè)的過程中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即使有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營業(yè)的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經營管理的職權或者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經營材料、物質、市場、計劃、銷售等職權而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yè)謀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職務及有關的便利條件如人事權力、地位等指揮、控制他人利用職權而這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yè)謀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同類的營業(yè),獲取了非法利益,并且達到了數(shù)額巨大,才可構成本罪。否則,雖有經營行為,但沒有獲取非法的利益,或者雖然獲取了非法利益,但沒有達到數(shù)額巨大的最低標準,亦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所謂國有公司、企業(yè)是指國有資本占主體的公司、企業(yè),所謂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對內執(zhí)行公司業(yè)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執(zhí)行機構的成員。所謂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為他人所經營的業(yè)務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yè)經營的業(yè)務屬于同類,出于非法謀取利益,仍決意進行經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