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構(gòu)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jīng)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guī),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guī)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準并由林業(yè)部和農(nóng)業(yè)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于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采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gòu)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gòu)成一罪,不能按數(shù)罪并罰。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gòu)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jié)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gòu)成要件為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gòu)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志。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gòu)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gòu)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