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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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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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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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guī)定不具備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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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這條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guī)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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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fā)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