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主要是指行政處罰的期限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