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奸,又叫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強奸行為的實施者通常采取某種足以使另一方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違背對方意志與其強行進行性交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二款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 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