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信用欠款1萬元以上,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需承擔刑事責任,要被判刑。
2、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則沒有刑事責任,不會坐牢。
但是,不管欠款多少,逾期不還的,都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對你以后辦理信用卡或貸款都將造成嚴重影響。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xù)費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