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指稅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稅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
1、稅收行政賠償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收和管理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里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應包括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但其中的工作人員僅指具有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人員。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
首先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是行使稅收征收和管理職權的職務行為,稅務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稅務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不構成稅收行政賠償。
其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里的違法,既包括程序上的違法,也包括實體上的違法;既包括形式上的違法,也包括內容上的違法;既包括作為的違法,也包括不作為的違法。
3、存在損害事實。稅收行政賠償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條件,所謂的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損害結果已經發(fā)生。這種損害必須是已經發(fā)生并現實存在的,而不是虛構的、主觀臆造的。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稅收相對人合法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4、稅務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我國稅收行政賠償的實踐中,如何確定因果關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采用直接因果關系。所謂直接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即作為原因的行為是導致結果發(fā)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并不要求該行為是結果發(fā)生的根本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