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實,在此類案件中的房屋承租人,不管其租賃房屋時是否知曉房屋為違法建筑,但根據市場經濟原則,為保護、鼓勵交易,物盡其用,對承租人因房屋拆遷遭受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拆遷補償。我國《民法典》第157條亦明確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2、根據最高法院《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的第5條規(guī)定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出租人雖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權向 承租人主張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間的占用費,具體標準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及周邊房屋的租金標準。如果自建房約定的租金標準與一般房屋無異,可以參考租金標準酌情降低;如果約定的租金標準已經考慮自建房因素,較低于一般房屋約定的租金標準,也可以按照約定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具體案件可以具體確定。
3、對于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違法、違章的自建房屋導致合同無效,承租人首先有權要求出租人退還所繳納的租金、押金、租賃保證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當然如果合同期滿或者雙方在產生糾紛后及時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x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與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費基本相當,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情形的,對雙方互相主張的返還租金、支付占用費的訴求,可以一并駁回,不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