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shù)毓才沙鏊k理分戶或遷轉手續(xù),當?shù)毓才沙鏊鶓罁?jù)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guī)定予以辦理;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jīng)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xù),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xù)。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nóng)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3.不同省區(qū)對戶口遷移手續(xù)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如果不明白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亦可到當?shù)氐墓矐艨诘怯洐C關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