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件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2023-07-21
更新時間:2023-07-21 20:01:59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四十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