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zhí)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jù):《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