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處死刑的情形有: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yīng)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yīng)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