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jù)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3、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4、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jù)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