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聽證程序。
一、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審核、決定、送達四項程序。
二、簡易程序包括:
1、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三、聽證程序包括: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7日前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