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是不行的,除非事先變更簽訂購房合同或者事后再辦理產權份額的贈予或者買賣手續(xù)進行去名。原因如下:
1、購房合同是辦理產權證重要依據(jù),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是建立在購房合同基礎之上,一般只有產權對份額約定,如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2、購房合同如何辦理按揭貸款的話,那么買受人作為被抵押權人,是需要共同承擔還款義務的,因此貸款銀行也不會同意減少被抵押權人及變更產權證行為。 如果事先無法再重新簽訂購房合同,那么建議約定按份共有,留名字的產權份額99,不留名字的產份額1,這樣等產權證辦好后,再做贈予或者買賣手續(xù),相應的稅費會少很多。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做一個產權確認的協(xié)議,如明確雖然產權證為兩人,但實際產權歸一人所有,并進行公證,這樣比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