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如果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的,就會構成刑法上的危險駕駛罪:
第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
第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還堅持開車,就會涉及危險駕駛罪。
第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行為。
第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前三種行為均為抽象危險犯,只要成立該行為就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在荒無人煙的小路上醉酒駕駛的,因為沒有抽象危險性,不構成犯罪。第四種行為是具體危險犯,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判斷是否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