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起訴離婚。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二)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quán)利,承擔訴訟義務。
(三)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