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qū)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