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