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肝雖具有傳染性,即使患有乙肝,但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告病情嚴重且具有較強傳染性的情況下,不能剝奪撫養(yǎng)子女的權利。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3.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4.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