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外銷證去項目所在地方稅務局開票需要交納1%的個人所得稅。
2.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fā)[2007]71號)的規(guī)定,在我省境內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作業(yè)所在地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收。
3.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的單位和個人,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經工程作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對于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其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1%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分配情況確定 。
4.根據《關于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外經證扣繳個人所得稅需要交納的嗎gt;(蘇地稅規(guī)〔2011〕5號)的規(guī)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