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見代理的四個構(gòu)成要件如下:
1、表見代理主體要件即行為人無代理權(quán);
2、具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quán)的事實或理由;
3、相對人出于善意;
4、行為人與相對人均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能夠依法生效。
二、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的,代理行為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