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xié)議或者履行協(xié)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xié)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guī)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內容。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