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yè)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于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擴展資料:
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還款是一種違約行為,銀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償還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如果銀行向法院起訴并勝訴了,持卡人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其次,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達一定數額,逾期不還款,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最后,逾期不還款會給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記錄,會對持卡人今后的貸款等行為的順利進行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