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用債務人的房產證做抵押。
只要抵押的法律程序符合國家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就是安全的。
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為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抵押行為作了明確的相關規(guī)定: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抵押未經登記,就不受法律保護。
2、《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未經登記的抵押,是無效抵押。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根據《民法典》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或抵押時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地上沒有建筑物、構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純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已經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醫(y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yè)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國家優(yōu)惠政策購買獲得的房地產不能全額抵押,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八)違章建筑物或臨時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