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級市民政局(或鎮(zhèn)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xù)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二)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五)復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xù)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fā)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六)不用進行醫(yī)學檢查。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yī)學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