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8-03 05:17:33作者:未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節(jié)錄)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六)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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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節(jié)錄)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六)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2023-08-03 05:1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jù)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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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與一般打擊報復行為的界限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行打擊報復,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但報復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息金稅。個人喪命的,個人賬戶余額能夠繼承。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喪命的,其遺屬能夠領取喪葬補貼金和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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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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