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想要投靠繼父落戶怎么辦(繼子女想要投靠繼父落戶怎么辦理)
2024-05-19
更新時間:2024-05-20 10:02:27作者:佚名
一、辭退員工補償交接工作如何完成?
辭退員工補償交接工作需要在和勞動者協(xié)商的情況之下來進行處理?!秳趧雍贤ā返?7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辭退員工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說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至于具體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的話,雙方是可以協(xié)商來進行確定的,具體金額的話是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