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3-08-20
更新時間:2023-08-20 15:09:45作者:未知
一、犯什么罪要拘留一個月?
犯什么罪要拘留一個月,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的。刑事拘留一個月并不一定會判刑,會不會判刑要依據是否有犯罪事實、證據是否充分而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刑事拘留的對象有哪些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相關的人員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的話,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比如說刑事拘留的措施,當然了,刑事拘留也是有時間方面的限制性的規(guī)定,如果時間屆滿的話,需要變更強制性措施或者是解除這樣的一種強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