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與拘留所有啥區(qū)別?(看守所與拘留所有啥區(qū)別)
2023-10-08
更新時間:2023-10-08 07:40:17作者:未知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主張兩倍工資和加班工資可以嗎?
無論合同是否簽訂,均可以主張加班工資。
至于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果沒有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也可以主張。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閱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jù)國務(wù)院過于工資構(gòu)成的規(guī)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
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三、雙倍工資應怎么計算?
(一)雙倍工資只能是差額。
鑒于雙倍工資的性質(zhì),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金,決定了在用人單位已經(jīng)支付日常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即雙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
該基數(shù)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jù),按對應月份的應得工資計算,不包括年終獎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按雙方認可的實發(fā)工資數(shù)額作為依據(jù)。
(三)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期滿繼續(xù)用工但未續(xù)簽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繼續(xù)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而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四)雙倍工資的追索時效。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雙倍工資”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行為已觸犯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于員工是可以主張雙倍的經(jīng)濟補償,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形也是可以主張加班的費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jié)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