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條件是什么?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規(guī)定
2024-02-25
更新時間:2024-02-25 15:09:21作者:佚名
適用的條款是《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一)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diào)查核實證據(jù);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五)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六)行政復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nèi),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據(jù)等材料,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國家在為了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是可以征收房屋的,不過會給補償?shù)?,具體的補償是根據(jù)所在地的經(jīng)濟水平計算的。并且征收是征求公民的同意,公民有異議可以進行起訴的,但是如果不合理的訴訟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