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成立和處罰原則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成立和處罰原則是什么意思
2023-09-28
更新時間:2023-09-28 02:37:20作者:未知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和處罰原則是什么?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徹底中止犯罪的意圖,即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xù)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xù)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xù)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意圖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fā)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
3、犯罪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fā)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中止行為以不發(fā)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如果行為人雖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結果發(fā)生的積極措施,但實際上未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或者該犯罪結果未發(fā)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至,則不能認定作為人是犯罪中止,而應認定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刑法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fā)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qū)分標志。
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于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并沒有認識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xù)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tài)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行為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xù)實施就不會發(fā)生犯罪結果時,中±L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行為實行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fā)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fā)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fā)生,但如果發(fā)生了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征,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qū)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但是由于犯罪中止是行為人主觀上放棄了犯罪,所以一般對犯罪中止都是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的,這也是體現了我國的《刑法》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