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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回避由誰決定?(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回避由誰決定管轄)

更新時間:2023-11-10 22:46:09作者:未知

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回避由誰決定?(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回避由誰決定管轄)

一、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回避由誰決定?

公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構決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構決定。

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回避。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nèi)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jīng)Q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回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乇艿囊?guī)定同時適用于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誰有權決定回避的人或組織?

1、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這里要注意和民事訴訟的區(qū)別。在民事訴訟中,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

3、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回避。

5、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

6、對申請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請回避應當明確提出理由,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此外,對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種情形申請回避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當庭駁回。另外,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書面方式,又可以口頭方式。

辦案的民警需要回避,由公安機構決定,對于回避制度它適用于一些比較重要的事項,回避的種類既包括自行回避、申請回避,也包括指令回避,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

本文標簽: 院長  行政案件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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