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以不當?shù)美罅硪环椒颠€生活日常開支可以嗎
2024-01-26
更新時間:2024-01-26 10:07:32作者:佚名
同居期間的債務一方死后該怎么承擔
李曉娟律師本文講解重點:小明和小紅是夫妻,然后小明又和小花結(jié)婚?,F(xiàn)在小明死亡,生前所欠的債務應該由誰承擔?
小明向路人甲借款500萬元。
小明死亡,路人甲訴請小明妻子小花及其他繼承人連帶清償。
小花以小明死亡后,她才獲悉小明系重婚為由,辯稱婚姻應無效,應由小明合法妻子小紅及繼承人承擔責任。
那么,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就來分析一下這個案子:
小明與小花婚姻關系雖被法院判決宣告無效,但雙方在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chǎn)關系并不因婚姻無效而終止,雙方在基于同居而形成的財產(chǎn)關系中,既享有共同財產(chǎn)權(quán)益,又負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從小明與小花先后取得房產(chǎn)時間來看,該房產(chǎn)應認定為雙方同居期間所得財產(chǎn)。小明向路人甲借款發(fā)生在其與小花同居期間,該債務依法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因小明已死亡,所以,應該由小花承擔還款責任,小明第一順序合法繼承人在繼承小明個人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
雖然小明與小紅系夫妻關系,但本案債務發(fā)生在小明與小花同居期間,所以對小紅而言,該債務應認定為小明的個人債務。
最終,本案判決小花償還路人甲借款本息,小紅等在繼承小明個人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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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除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