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特征包括什么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特征包括什么
2024-05-25
更新時間:2024-05-25 10:02:27作者:佚名
一、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特征包括什么
1、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3、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4、客觀方面表現為: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四種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參照上述四種行為進行法定刑的升格適用。
二、尋釁滋事輕傷2級怎么判
根據法律規(guī)定,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涉嫌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按照規(guī)定來看,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行為人治安處罰。